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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邝惠芳与李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惠芳,李伟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00-2号原告:邝惠芳,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梁粹宇,系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岳,系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伟超,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2017年1月17日受理原告邝惠芳诉被告李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邝惠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伟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惠芳撤回对被告李伟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惠芳撤回对被告李伟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633元,由原告邝惠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少彬人民陪审员  李顺爱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贤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