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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欧平生、何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平生,何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558号申请执行人:欧平生,男,1964年7月23日生,现住宁都县。被执行人:何锋,男,1974年5月28日生,现住汉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欧平生申请何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何锋应支付申请人欧平生案款51710.0元,承担执行费675.6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171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何锋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15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潘小平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著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