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澄心堂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澄心堂纸业有限公司,李实,孙旭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543号申请人: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小协镇文化路8号楼5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39298458J。法定代表人:郑朝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深圳澄心堂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4581XD。法定代表人:李实,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实,男,196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被申请人:孙旭凤,女,1965年6月3日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澄心堂纸业有限公司、李实、孙旭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澄心堂纸业有限公司、李实、孙旭凤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予以冻结,山东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澄心堂纸业有限公司、李实、孙旭凤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期限为一年;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澄心堂纸业有限公司、李实、孙旭凤的相应数额到期债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桂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