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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本院受理的原告易某容与被告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容,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721号原告:易某容,女。被告: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谢某镇。被告: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王某飞。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公司员工。被告: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蔡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易某容与被告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易某容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某容负担。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