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82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臧源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源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128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臧源远,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武穴。2008年4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源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察员陈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源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臧源远在武穴城区正大一村租住房内接到吸毒人员王某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的电话,十几分钟后,王某来到臧源远租住房,臧源远以6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一颗。当日20时许,王某再次来到臧源远租住房,以每颗80元的价格从臧源远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三颗。王某当场吸食了一颗毒品后,从租住房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臧源远被抓获。现场查获毒品及赃款240元。经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臧源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武穴市公安局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九江市公安司法���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源远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臧源远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臧源远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臧源远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臧源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