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尚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尚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273号被执行人:林尚雨,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2016)浙0683刑初60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林尚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被告人林尚雨退赔给被害人缪某人民币164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林尚雨刑满释放下落不明,也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健 民审 判 员 裘 海 燕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成凯(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