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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邵某、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某,韩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1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金瑞福,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系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嘉德水产品商行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女,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上诉人邵某与被上诉人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邵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931元,减半收取4965.5元,由上诉人邵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建明审判员  余江中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亦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