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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二矿与杨亚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高二矿,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异5号异议人(案外人)熊某,女,1975年12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高二矿,男,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男,1975年2月1日生,汉族。在本院执行高二矿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熊某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熊某称:宝丰法院在执行高二矿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杨某所有的位于宝丰县城某小区5号楼3单元4楼东户住房一套进行查封。该查封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与杨某于2015年1月23日经宝丰法院调解离婚,杨某自愿放弃该房屋的一半价值,因此异议人认为该房屋所有权应属本人所有。请求撤销(2015)宝执字第400-4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高二矿于2014年12月10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杨某所有的位于宝丰县城关镇某小区5号楼3单元4楼东户的房屋一套,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依法予以查封。另查明,熊某和杨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1月23日经宝丰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所有某小区5号楼3单元4楼东户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对房屋一半的价值被告自愿放弃。该房屋目前登记证书所有人仍系杨某,共有人熊某。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二矿在杨某、熊某夫妻存续期间,已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对熊某及杨某夫妻共同财产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应视为杨某与熊某夫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因此针对异议人熊某提出的该套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为其本人的异议申请,因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予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熊某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跃勇审判员  杨学宽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维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