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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朱庆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朱庆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703号原告: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885547-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横涨村。法定代表人:黄德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刚,宁波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庆元,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庆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庆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计381.50元,由原告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蒋盛吉?PAGE???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