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康成、吴雪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康成,吴雪荣,徐锡英,杭州晓鹏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979号申请执行人俞康成,男,1986年3月3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吴雪荣,男,1964年4月4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徐锡英,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杭州晓鹏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安仁村金秋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699809195。法定代表人吴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雪荣、徐锡英、杭州晓鹏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人民币2205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