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谭锡协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锡协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锡协,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2日被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远标、戴紫豪,均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锡协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锡协及其辩护人刘远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谭某1购买了位于鹤山市宅梧镇沙中石场“围顶”(土名)的桉树林,后全权委托被告人谭锡协进行管理。2015年11月,被告人谭锡协在明知未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安排工人砍伐“围顶”(土名)的桉树。经鉴定,被滥伐桉树面积13059m2,被伐林木蓄积量为195.18m3。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谭锡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谭锡协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锡协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锡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谭锡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谭锡协的供述、证人罗某、谭某1、余某、刘某、谭某2、李某等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材料、相关书证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锡协法律意识淡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谭锡协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谭锡协的辩护人辩称:一、在被告人谭锡协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谭锡协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二、被告人谭锡协的自首行为属于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三、被告人谭锡协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1、鹤山市宅梧镇沙中石场系合法开采的石场,涉案砍伐的林木位于该石场界桩范围内。被告人谭锡协的主观恶性较小,谭锡协是信赖石场原场长余某所讲,由石场支付砍伐林木的人工费用,需要砍伐的林木已经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还没有批下来,但会与林业站沟通,补办好砍伐手续,谭锡协砍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石场的生产安全所需。2、涉案砍伐的林木是被告人谭锡协负责管理的经济林,被告人谭锡协砍伐林木的行为未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危害性较小;四、被告人谭锡协没有情节严重情形,没有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形;五、被告人谭锡协还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l、被告人谭锡协当庭自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谭锡协此前从未受过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谭锡协愿意在能力范围内缴纳罚金。4、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谭锡协符合简易程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六、建议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内对被告人谭锡协适用刑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基本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谭锡协是初犯,所犯之罪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符合优先适用非监禁刑的情形,对其适用缓刑不致有危害社会的情况,依法可对被告人谭锡协适用缓刑。故除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外,还可以对被告人谭锡协宣告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锡协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施锦琪人民陪审员 易国坚人民陪审员 李洁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温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