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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支行申请执行曾强一审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支行,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支行负责人:彭四军被执行人:曾强本院在执行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支行与曾强其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金额7640.57元。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商品房购买登记记录、无车辆购买登记记录。未执行到位金额7640.57元。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明的情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洪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