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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丽霞、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霞,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丽霞,女,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张萍,女,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丽霞与被执行人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廖文旭代理审判员  石张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仝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