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丽霞、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霞,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丽霞,女,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张萍,女,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丽霞与被执行人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廖文旭代理审判员 石张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仝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