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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6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韩玉承、李桂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玉承,李桂红,深圳健安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65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玉承,男,汉族,1962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桂红,女,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健安医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民治大道。法定代表人:林南生。再审申请人韩玉承、李桂红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健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玉承、李桂红申请再审称:因韩道文被深圳健安医院误治致死,韩玉承、李桂红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及(2016)粤03民终2558号民事判决,请求再审,纠正上述不当判决。本院认为,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实行事由审查。经审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已经对韩玉承、李桂红的相关索赔进行了处理,韩玉承、李桂红不服该生效判决,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玉承、李桂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戴佛明审判员  陈志坚审判员  黄秋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妙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