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保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玫汝、吕玉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玫汝,吕玉亮,迟莉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143号之一申请人:刘玫汝,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光军,蓬莱市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玉亮,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迟莉萍,女,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刘玫汝与被申请人吕玉亮、迟莉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玫汝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吕玉亮、迟莉萍所有的未登记的“力之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刘玫汝以担保人张广波所有的位于蓬莱市黄海路76号海市云都海梦苑小区49号楼907号的房屋一栋(房产证号为蓬房权证登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玫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吕玉亮、迟莉萍所有的未登记的“力之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吕玉亮、迟莉萍上述车辆的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吕玉亮、迟莉萍看管、使用,禁止买卖、赠与、抵押、转让、毁损、租赁以及其他权利负担行为。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刘玫汝应于查封期限届满10日之前,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未申请办理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