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恢2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诚信昌担保有限公司与梁碧业、梁碧瑜、梁碧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昌担保有限公司,梁碧业,梁碧瑜,梁碧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恢2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信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京南路九号E栋206,组织机构代码56152679-0。法定代表人张建维。被执行人梁碧业,男,汉族,1980年1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梁碧瑜,女,汉族,1975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梁碧琳,女,汉族,1978年7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信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碧业、梁碧瑜、梁碧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违约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1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44800.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15)深龙法执字第1120号。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梁碧业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80%权利份额,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梁碧琳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20%权利份额,同时,本院致函上述房产首轮查封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扣取梁碧瑜和梁碧业在单位的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立案号为(2016)粤0307执恢202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要求到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执行被执行人梁碧业的工资及深圳市益强小学执行被执行人梁碧瑜的工资,发现被执行人梁碧业已被辞退及被执行人梁碧瑜已自动离职。因此,本案中恢复执行的依据已经丧失。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恢复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黄 海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