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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利成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1刑初7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利成,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69********,回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安达镇光明村1屯**号。2014年因无证驾驶被安达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拘留二十日。2017年2月13日因涉嫌招摇撞骗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招摇撞骗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州检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利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利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柳春青的外甥女闫礼晶听说柳春青儿子柳伟因盗窃他人手机被肇州县公安局抓获。便在微信上与自称在肇州县公安局上班叫“张威”的人聊天,向“张威”说明情况后,“张威”自称其在肇州县公安局上班,能将柳伟从看守所转到拘留所后释放,但需10000.00元好处费。闫礼晶将此事告知被害人柳春青,柳春青于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在肇州县公安局大门口附近与自称叫“张威”的人见面,并将10400.00元交给“张威”。经侦查,被告人“张威”实际姓名为张利成。2017年2月13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安达市将被告人张利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利成将赃款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利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利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张利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柳春青的外甥女闫礼晶听说柳春青儿子柳伟因盗窃他人手机被肇州县公安局抓获。便在微信上与自称在肇州县公安局上班叫“张威”的人聊天,向“张威”说明情况后,“张威”自称其在肇州县公安局上班,能将柳伟从看守所转到拘留所后释放,但需要10000.00元好处费。闫礼晶将此事告知被害人柳春青,柳春青于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在肇州县公安局大门口附近与自称叫“张威”的人见面,并将10400.00元交给“张威”。经侦查,被告人“张威”实际姓名为张利成。2017年2月13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安达市将被告人张利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利成将赃款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注册登记摘要证明、沙惠宝身份证复印件、前科劣迹证明、户籍证明、谅解书。发破案经过证实闫礼晶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过程。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利成被抓获归案的事实。扣押、发还清单证实扣押和返还物品的情况。机动车登记证书证实本田车所有人贾玉龙。沙惠宝的身份证证实其身份信息。谅解书证实2017年2月28日张利成亲属返还被害人柳春青人民币10400.00元,对其行为谅解。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利成于1969年7月23日出生。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利成于2014年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证人金光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末一天,他拉柳春青到肇州县公安局,一个叫“张威”的人上车说他在肇州县公安局上班,快升副局长,能把柳伟办出来,柳春青在后排座上给“张威”1万元,“张威”说民警都抽烟,又要了400.00元烟钱,之后这个男的就下车往公安局里走,我们就回去了,给钱没有收据。3、证人沙惠宝的证言,证实黑色本田CRV吉普车,车号黑M088**的车是其本人的,但没过户,车主是我姐夫贾玉龙,2017年2月13日将车借给张利成,车手扶箱里有5200.00元钱是我的。4、证人闫礼晶的证言,证实在微信上认识一个自称是“张威”的人在肇州县公安局上班,柳春青的儿子被公安局抓了,我想通过他办事,“张威”让我们交10000.00元,我让柳青春自己联络“张威”了,后来听说柳春青于2016年10月24日给“张威”10400.00元,一个多月事没办成我们催他退钱,他不见面我们就报警了。5、被害人柳春青的陈述,陈述我儿子柳伟因为偷手机的事被抓获,我外甥女闫礼晶说认识一个公安局叫“张威”的人能办这个事,“张威”说给他1万元他能把柳伟整到拘留所呆几天就完事了,2016年10月24日金光岐开车拉我到县公安局,在车里我给了“张威”10000.00元,又给他400元买烟钱。6、被告人张利成的供述和辩解,供述内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7、勘验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证实诈骗现场情况,闫礼晶对被告人张利成的辩认。经质证,被告人张利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利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利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张利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返还被害人财产,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利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汤 锐人民陪审员  殷丽娟人民陪审员  刘凤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仲祺法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