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范连君与王艳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连君,王艳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范连君,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王艳滨,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6执3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范连君申请执行王艳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协议,申请执行向法院提交撤回申请书。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6执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井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天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