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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范连君与王艳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连君,王艳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范连君,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王艳滨,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6执3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范连君申请执行王艳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协议,申请执行向法院提交撤回申请书。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6执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井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天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