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刑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金勇德等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勇德,高承仁,白石玉,孙俊,林海民,冯国平,郭延文,闫建华,徐文和,李永根,刘淑兰,何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刑终14号原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勇德,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朝鲜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延吉市财政局农财科科长,户籍所在地:延吉市河南街白菊委11组,现住延吉市新元公寓106号楼3单元5楼西侧。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于2017年1月4日予以逮捕。现羁押在延吉市看守所。辩护人金哲健,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承仁,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朝鲜族,高中文化,系延吉市依兰林下参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丹旺委十四组,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花园小区11号楼2单元12层东侧。曾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因犯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受贿罪,于2009年5月7日被吉林省天桥岭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于2016年12月28日予以逮捕。现羁押在延吉市看守所。辩护人南春,吉林南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石玉,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德新村5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管辖原因,经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5月27日被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延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辩护人亓风国,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孙俊,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延吉市吉成养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吉成村七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原审被告人林海民,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群众,系延吉市太兴村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太兴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原审被告人冯国平,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延吉市太兴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纳,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小山子镇八一村老头队屯,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太兴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原审被告人郭延文,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延吉市太兴养猪专业合作社监事长,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太兴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原审被告人闫建华,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延吉市太兴养猪专业合作社理事,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和平社区十五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原审被告人徐文和,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延吉市吉成种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现住龙井市老头沟镇大马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原审被告人李永根,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朝鲜族,大专文化,系延吉市大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现住延吉市依兰镇大成村3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原审被告人刘淑兰,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延边朝阳蔬菜水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现住延吉市河南街白玉委29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原审被告人何艳华,女,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延吉市朝阳川镇繁儿粮油加工部负责人,户籍地延吉市北山街丹松委23组,现住延吉市迎春街利达小区二栋一单元302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金勇德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原审被告人孙俊、林海民、冯国平、郭延文、闫建华、徐文和、高承仁、李永根、刘淑兰、何艳华、白石玉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吉2401刑初7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金勇德、高承仁、白石玉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刑初75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贤男审判员 金尚杰审判员 史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今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