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明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王明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卢翱,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明昆,男,1983年6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工农街五委五组。本院在执行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明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黑0103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84547.84元、滞纳金、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4258元、公告费5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无执行回款。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