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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某1因邮储存款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1,陈某某,赵某某2,赵某某3,赵占强,赵某某1,陈某某,赵某某2,赵某某3,赵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254号申请人:赵某某1,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陈某某,女,193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赵某某2,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赵某某3,女,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赵占强,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某某1与陈某某、赵某某2、赵某某3、赵占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存款继承纠纷,于2017年4月2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继承人赵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莱州市府前街支行的存款本息,归甲方赵某某1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赵某某1与陈某某、赵某某2、赵某某3、赵占强于2017年4月2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沄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