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1591号原告:徐某,女,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陈某,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及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希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