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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1591号原告:徐某,女,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陈某,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及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希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