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张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张薇,王赐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4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栋*层。负责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媛,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婕,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薇,女,198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秦安,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系张薇父亲。一审被告:王赐恩,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陕西分公司)因与张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6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起诉后先后两次作出的鉴定结果差距较大,申请人要求对其伤情应按照八级伤残158520元处理。陕公正司鉴(2016)临鉴字第Z082号鉴定意见书存在诸多问题。且鉴定人员当庭接受询问时所述其依据的片子申请人没有质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特申请省法院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陕公正司鉴(2016)临鉴字第z082号鉴定意见书,是在一审诉讼中经张薇申请,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受托后,根据送检病历资料、医学影像资料、西安市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并结合法医学人体检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7.7b之规定,鉴定意见为张薇为骨盆损伤属七级伤残。一、二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按照七级伤残计算张薇的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再审认为该鉴定意见书存在诸多问题,应按照八级伤残计算残疾赔偿金,事实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关于其申请再审认为鉴定人员当庭接受询问时所依据的片子其没有质证的申请理由。经查,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质询后,司法鉴定单位在进行书面答复的同时又派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的当庭询问,一审庭审笔录也显示,鉴定人员对涉及鉴定的问题当庭已作了明确答复,并当庭就所依据的片子的形成过程向申请人作了解释,并不存在未质证的情形。故其该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XX民审 判 员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