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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站文与李世杰、潘哲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站文,李世杰,潘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192号申请人陈站文,男,汉族,1971年1月12日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内蒙古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世杰,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人民法院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潘哲,男,汉族,1963年9月10月出生,牙克石人民法院职工,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陈站文诉李世杰,潘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站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内0782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世杰,潘哲给付执行款107881元,诉讼费3158元,共计111039元,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世杰与申请人陈站文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从2017年4月开始每月支付2000到6月,从7月每月支付5000元到付清为止。执行费人民币1566元已由被执行人李世杰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19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