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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81民初11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陆姆堆、陆世保等与岑永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姆堆,陆世保,陆世全,陆常勤,岑永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81民初1168号之二原告:陆姆堆,女,1949年5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原告:陆世保,男,1982年4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原告:陆世全,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原告:陆常勤,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韦尚则,广西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岑永丁,男,1958年3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姆堆、陆世保、陆世全、陆常勤与被告岑永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姆堆、陆世保、陆世全、陆常勤于2017年4月18日以漏列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姆堆、陆世保、陆世全、陆常勤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姆堆、陆世保、陆世全、陆常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15.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57.7元,由原告陆姆堆、陆世保、陆世全、陆常勤负担。审 判 长  梁明章审 判 员  李雪琳人民陪审员  严小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