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5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龚世友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世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易门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云0425刑更3号罪犯龚世友,男,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家住玉溪市红塔区。2011年9月29日,本院作出了(2011)易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龚世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因罪犯龚世友患有严重疾病,本院依法决定对罪犯龚世友暂予监外执行。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司法局以罪犯龚世友患有严重疾病,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建议对罪犯龚世友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经查,罪犯龚世友患有:1、2型糖尿病性周围神经变病;2、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3、左壁冠状动脉前降支肌桥;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5、先天性卵圆孔未闭;6、右颞叶海绵状脑血管瘤;7、继发性癫痫;8、前列腺增生;9、双眼底动脉硬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罪犯龚世友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