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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高峰与刘迎风、崔佳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峰,刘迎风,崔佳佳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民初706号原告:李高峰,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杨立新,孟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迎风,男,汉族,1988年1月27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崔佳佳,女,汉族,1989年8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刘迎风妻子。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高峰诉被告刘迎风、崔佳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霍跟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立新、被告刘迎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佳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以来,被告多次在原告的修理部修理汽车。2014年1月26日,被告欠原告修理费10600元,此后,陆续归还8600元。2016年2月7日又欠修理费32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此款无果。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修理费3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迎风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起诉属实。被告崔佳佳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提供的证据为:1、被告刘迎风出具的欠条两张。证明欠原告修理费34000元的事实;2、婚姻登记表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欠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迎风质证后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具备证据属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诉讼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迎风欠原告修车款34000元未还,有刘迎风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利息,要求被告承担欠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迎风、崔佳佳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修车费34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为325元由被告刘迎风、崔佳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跟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婉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