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国平农业服务站与镇江志仁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国平农业服务站,镇江志仁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985号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国平农业服务站,住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河东。被申请人:镇江志仁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址地镇江市新民洲五四路131号。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国平农业服务站与被申请人镇江志仁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国平农业服务站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镇江志仁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11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颜国平所有的苏L×××××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国平农业服务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镇江志仁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11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二、查封颜国平所有的苏L×××××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晓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