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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邹平鲁班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鲁班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1759号原告邹平鲁班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开发区北范村北首。法定代表人:赵英祥,总经理。被告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城镇南关三街37号。法定代表人:王加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鲁班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05元减半收取1053元,由原告邹平鲁班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