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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723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坪县支行申请执行毛业国、金红花、吴万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坪县支行,毛业国,金红花,吴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723执7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坪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何静,行长。被执行人毛业国,男,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船房乡。被执行人金红花,女,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农,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船房乡。被执行人吴万涛,男,傣族,1977年8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农,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荣将镇。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坪县支行申请执行毛业国、金红花、吴万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华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华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坪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53632.46元(2015年7月23日起的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0.00元,执行费71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毛业国在华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船房信用社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以上实际情况,经释明后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华坪县人民法院(2016)云0723执79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祥执行员 廖 伟执行员 周兰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和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