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正禄、李振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正禄,李振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93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闽侯民本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甘蔗镇入城路口海京楼B1#1层105-111。法定代表人:陈传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郑栋梁,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正禄,女,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李振泰,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闽侯民本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云华、丁燕、丁元梅、林正禄、李振泰、林心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闽侯民本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1.解除对被申请人林正禄名下银行帐号的冻结(帐号:43×××6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2.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振泰名下银行帐号的冻结(帐号:43×××2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帐号:62×××5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帐号:62×××1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闽侯民本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部分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林正禄名下银行帐号的冻结(帐号:43×××6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振泰名下银行帐号的冻结(帐号:43×××2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帐号:62×××5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帐号:62×××1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美芳人民陪审员 程丽华人民陪审员 洪玉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丽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1保全错误的;(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