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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济南竹鹤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通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竹鹤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通刚,刘海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竹鹤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金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通刚,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原审被告:刘海茂,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上诉人济南竹鹤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通刚、原审被告刘海茂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济南竹鹤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67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济南竹鹤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济南市历下区,原审被告刘海茂住所地在山东省临朐县。依照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本案不应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通刚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管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军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杨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