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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国涛与被执行人XX敢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国涛,XX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620号申请执行人:白国涛,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XX敢,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国涛与被执行人XX敢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思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