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7执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张成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张成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432号,组织机构代码71788213-5。法定代表人:颜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成广,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207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成广购买的卡特液压挖掘机一台(编号WDC00602、发动机编号TXD0519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根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