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督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金苑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飞宁申请支付令案支付令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金苑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飞宁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3民督73号申请人:乌鲁木齐金苑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胡永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申请人:张飞宁,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人乌鲁木齐金苑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张飞宁系申请人小区的业主,被申请人与2010年入组该小区B座1501室,但被申请人至今拖欠2015年的物业费1744.74元未付,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及其他众多业主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飞宁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乌鲁木齐金苑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744.74元。申请费16.67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张飞宁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朴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