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6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与陈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陈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6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龙舞街新城中心二期9栋104-105和10栋101、10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6784703131。负责人:林建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东民,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陈宗,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与被告陈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艺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雯婧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