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75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4年10月24日生,户籍地南通市港闸区。被告:肖某,男,汉族,1979年12月18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李 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成雅枢书 记 员 顾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