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凤杰与强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杰,强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858号原告:陈凤杰,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常居住地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赵英亮,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伟,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南路212、214、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3068246L。负责人:黄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阳,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杰与被告强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凤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强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杰撤回对被告强伟的起诉。审判员 蒋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