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花升江与毕良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升江,毕良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100号原告:花升江,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委托代理人:冯航,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良举,男,195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升江诉被告毕良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花升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花升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花升江承担。审判员 史献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小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