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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1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玉芳与林良武、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芳,林良武,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1478号之一原告:王玉芳,女,汉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良武,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告:张丽,女,汉族,1980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相如,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律师。原告王玉芳诉被告林良武、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温建伟人民陪审员  赖子裕人民陪审员  李梦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敏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