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11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玉芳与林良武、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芳,林良武,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1478号之一原告:王玉芳,女,汉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良武,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告:张丽,女,汉族,1980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相如,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律师。原告王玉芳诉被告林良武、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温建伟人民陪审员 赖子裕人民陪审员 李梦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敏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