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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会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会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1民特6号申请人张会军,女,汉族,生于1980年7月16日,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改霞,女,汉族,生于1963年2月28日,住禹州市。系申请人之姐。申请人张会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会军称,其与被宣告死亡人刘鹏飞系夫妻关系。2006年7月份,被宣告死亡人刘鹏飞从家中出走,从此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超过4年。为此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刘鹏飞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鹏飞,男,1978年2月23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件编号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河南省××××组,系申请人张会军的丈夫。2006年7月份,刘鹏飞从家中出走,从此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10年有余。申请人张会军申请宣告刘鹏飞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刘鹏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鹏飞仍然下落不明等情。本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宣告其死亡。本案中,刘鹏飞离家出走后,十余年未归,经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且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张会军作为刘鹏飞的妻子申请宣告刘鹏飞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鹏飞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国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连晋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