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7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玉英、虞付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玉英,虞付朝,施雪英,东阳市嘉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748-1号申请执行人金玉英,女,1969年6月2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虞付朝,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施雪英,女,1965年1月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东阳市嘉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山口工业园区江北五路。法定代表人虞付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68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东阳市嘉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轻工业园区(产权证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号、从房权证江北字第××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09)第3-557号、东阳市国用(2009)第3-5**号)房地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东阳市嘉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轻工业园区(产权证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号、从房权证江北字第××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09)第3-557号、东阳市国用(2009)第3-5**号)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赵敏二〇一七���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斌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2784-1号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金玉英与被执行人虞付朝、施雪英、东阳市嘉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3784-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东阳市嘉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轻工业园区(产权证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号、从房权证江北字第××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09)第3-557号、东阳市国用(2009)第3-5**号)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附:(2017)浙0782执2784-1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