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超与北京红运嘉豪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超,北京红运嘉豪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民终34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超,男,1993年1月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红运嘉豪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于辛庄村临25号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有限公司院内北楼一层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黄炳荣,总经理。 上诉人王超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红运嘉豪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超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3元,由上诉人王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常 洁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魏应杰 二○一七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法 官 助 理 朱英俊 书 记 员 杨玉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