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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4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4449号原告:孙某,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张某,男,住江苏省通州市金沙镇。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付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铭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