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胡文建与李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建,李志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40号原告:胡文建,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刘珍,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远,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胡文建与被告李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豫1403民初840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