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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胡文建与李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建,李志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40号原告:胡文建,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刘珍,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远,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胡文建与被告李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豫1403民初840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