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白小利与武国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利,武国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1民初148号原告:白小利,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蓓,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国安,农民,现在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小利诉被告武国安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白小利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小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原告白小利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亚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美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