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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罗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530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罗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