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沈阳天阳物业有限公司与赵启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天阳物业有限公司,赵启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2923号原告:沈阳天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13巷13号。法定代表人:李虹,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连文,男,1960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100—2号572。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堃,女,1989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南街6号843。被告:赵启学,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天阳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启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天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天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詹力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立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