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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玄与北京中彩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玄,北京中彩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3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玄,男,1988年1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高青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彩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3号院11号2-102。法定代表人:杨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宝,该公司法务。上诉人张玄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彩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1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玄上诉称,第一,被上诉人北京中彩仲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冻结锁定上诉人的购彩账号及账号内的积分、道具等财产,已经侵犯上诉人对自身账号及账号内积分道具等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双方已形成侵权法律关系。上诉人提起侵权之诉,原审案由也确定为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实际上是确认本案系侵权之诉。由于被侵权的财产是通过上诉人使用的手机终端反馈感知的,上诉人所在地应当成为侵权行为地,但原审裁定采纳被上诉人主张的本案系服务合同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服务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属格式霸王条款,对弱势群体的购彩用户显失公平,原告选择侵权行为地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裁定移送管辖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第二,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手机上安装“中彩票”app并注册了多个账号,应视其对《中彩汇用户服务协议》充分知晓并多次确认,其中双方存在约定协议管辖的情形,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已采取加粗字体方式提醒,足以令上诉人注意到。原审法院的认定缺乏依据,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多次注册过程中没有见过《中彩汇用户服务协议》,更不知晓与同意其霸王条款,因此该协议对上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张玄通过手机安装使用“中彩票”APP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彩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纠纷,因案涉《中彩汇用户服务协议》第十一条明确约定:因本服务协议产生的或与本服务协议有关的全部争议,本平台和用户应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予以解决;若未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中彩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且《中彩汇用户服务协议》已采取合理方式提醒用户,应足以引起上诉人注意到该管辖约定条款。本案上诉人张玄虽然选择以侵权纠纷起诉,仍应受该管辖约定条款的约束,故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梦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