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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宪红与路美丽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宪红,路美丽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686号原告王宪红,男,1990年4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韩磊,吉林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美丽,女,1988年3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王宪红与被告路美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宪红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宪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凯凯—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